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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荆门职业技术学院教育督导工作暂行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原国家教委发布的《教育督导暂行规定》,为进一步稳定教学秩序,加强教学基本建设,规范教育督导工作,通过教育督导,客观、公正地评价教师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促进学院整体办学水平和育人质量的不断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督导室应紧紧围绕学院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心任务和改革发展目标,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做好工作,为学院领导及教学职能部门提供决策参考。
第三条 为加强教育督导工作,建立和完善学院、二级学院两级教学督导体系和学生信息网。
每个二级学院配备两至三名兼职督导员。兼职督导员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所在学院教学工作进行督导。兼职督导员需报学院教育督导室审定并备案。
每个班级设定一名学生信息员。学生信息员由本班学生选举产生。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坚持我院的办学指导思想,对各教学单位的教学管理、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学效果进行督促、检查和评价,促进我院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1、对全院课程教学的各个环节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设性意见,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信息,了解和检查学院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
2、 深入教学第一线进行听课调研,督促、检查教师教学工作开展情况,评价任课教师的理论和实践教学工作水平;
3、 随机抽查教案(讲稿)和学生作业、试卷及其归档情况;
4、 随机抽查实验课的开设情况、学生的操作能力以及实验报告的完成质量及其归档情况;
5、 对教学管理加强监督,为提高管理效能提供指导性的意见或建议;
6、为教学工作会议提供咨询服务,督促各二级学院的教学研究工作;
7、 督促检查各教学单位执行教学计划和教学规章制度的情况,建议推广先进的教学经验和科研成果;
8、 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每学期末向学院领导提交一份书面报告,对学院整体教学工作状态进行评估,对学院教学管理工作提出建议。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教育督导室的权利:
1、学习有关高等教育的文件;
2、要求被督导单位包括二级学院、教学管理职能部门提供与督导事宜有关的文件、材料,并介绍有关的工作情况;
3、参与或列席学院教学工作会议、二级学院教学管理工作会议等有关教学的会议;
4、向二级学院、教学管理职能部门、院行政提出对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奖惩的建议。
第六条 教育督导室的义务
1、每年年初与教务处共同拟定督导室年度工作计划,年底形成工作总结,向学院汇报;
2、及时反映被督导单位在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并定期反馈解决问题和困难的进展情况;
3、协助学院有关部门做好教育督导员的聘任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七条 坚持例会制度。教育督导室成员每周集中一次,汇总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每月召开一次例会,形成文字材料向有关部门和学院反馈。
第八条 坚持巡视与听课制度。教育督导室成员分组深入系、实验室巡视并随机听课,参加考试巡考和试讲评议等工作,检查和了解教学工作全过程。督导人员在每次听课或督导其他教学活动时,都要认真做好记录,事后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讲授能力、教学效果、课堂纪律、学生对课程的反映及教书育人等情况,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及时反馈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 坚持学期小结与学年工作报告制度。在每学期结束前一周,每个督导成员都要进行督导工作小结,在此基础上,形成对全院教学管理工作的学年总体评价,向学院汇报。
第十条 定期召开二级学院兼职督导员、学生信息员会议,每学年进行一次评选优秀督导员和优秀信息员活动。
第五章 人员聘任
第十一条 教育督导室成员由人事处推荐,院长聘任并颁发聘书。教育督导室成员聘任期为两年,根据工作需要可调整或续聘。
第十二条 教育督导室成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热爱教育事业,关心学院发展,熟悉教学规律和教学业务;
2、熟悉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3、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作风正派,能深入实际,联系群众;
4、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有十年以上从事教育工作的经历,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学术造诣较深,教学能力较强,教学效果较好,身体健康。
第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院可以在我院离退休教师中聘请部分专兼职督导员参与教育督导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学院为教育督导室提供学习交流和日常工作的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 教育督导室成员在完成规定的工作量后,根据学院有关规定享受一定数额的报酬。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教育督导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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